综合门诊部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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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说明】本文档是一份关于《综合门诊部审批条件》的Word文档,属于管理制度类资料,主要面向护理管理人员及临床护士,用于规范日常护理质量管理工作。

《综合门诊部审批条件》是一份护理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综合门诊部审批条件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所需资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综合门诊部审批条件 预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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