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1-4-眼科(临床技能评分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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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4-眼科(临床技能评分标准表格)》是一份护理资料,表7-1-4视力检查评分标准核对患者姓名,介绍自己及将要进行的检查,取得合作,询问患者既往病史准备视标杆、遮眼板、蜡烛、卷尺远视力检查的距离为5m,近视力检查的距离为30cm。视力表的1.0的高度与患者眼睛视力表须有充足的光线照明医生手执视标杆(木杆,金属杆,笔等)站在视力表前嘱患者用遮眼板严密遮盖一只眼,不要压迫眼球检查者用视标杆逐行指着视力表的视标,让患者说出或者用手指出视标的缺口方向,从逐行检查,找出受试者的最佳辨认行,若开始看不清时,每行最多4个如果在5m处不能识别0.1行的视标,则嘱患者向视力表走近,直到可识别视标。确定距离,正确计算出患者的视力患者视力低于1.0时,须加小孔镜或针孔板检查。患者戴眼镜则检查戴镜视力如走到视力表1m处仍不能识别0.1行的视标,则检查指数。如在眼前5cm处仍不能识别指数,则检查手动,也从1m开始如在眼前5cm仍不能识别手动,则检查光感在暗室中用蜡烛照射患眼,另一眼须严密遮盖,距离1米,测试患者眼前是否有光感,记光定位检查:嘱患者注视前方,不能摆头或转动眼球检查者站立于距患者1m处近视力检查在眼前30cm处进行,患者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近视力表的距离,记录近。

表7-1-4-眼科(临床技能评分标准表格) 预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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