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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2012 年版)》江西省附则 根据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本着“标准只升不降,内 容只增不减”的原则,结合我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附则。一、附则项目分类 (一)补充条款 在遵循评审标准条款总数不变的前提下,补充条款仅对评审 标准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共涉及13 个条款,分为五种类型: 第一类:对相关标准中需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内 容作了补充性规定,共1 款。第四类:评审标准印发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医院评 审范畴的有关规定,共4 款。(三)关于评审标准中“可选”的补充说明 评审标准中“可选”条款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已批准设置许可的或下达 指令性任务的,必须按照标准执行;标准条款 附则 1.1.1.1 医院的功 【C】 标准中未注明为编制 床位数的,均指实际 3 能、任务和 定位明确, 保持适度规 模,符合卫 生行政部门 规定二级医 院设置标 准。4.9.2.1 根据相关法 规要求设置 感染性疾病 科,其建筑 规范、医疗 设备和设 施,人员应 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C】 1.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其建筑规 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基本符合规范,人员完全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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